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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伊春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伊春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伊政发〔2010〕6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局),省属、中属在伊行政机构,各企事业单位,市政府各委、办、局:

  《伊春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十二届二十四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九月一日

伊春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确保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和正常运行,改善和提高水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城市污水处理现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伊春区、乌马河区、翠峦区城区内的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管理。

  第三条 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的监督管理。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设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机构,城市污水处理费由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机构委托城市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收取。

  第四条 在本市城区内直接向城市排水设施以及利用自建排水管网间接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废)水的单位和行政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城市居民,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

  第五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按照用水量计算征收。使用城市供水的,其用水量按照水表计量数据核定;无水表的,按照收取的水费核定。使用自备井抽取地下水的,有水表的,按照水表计量数据核定;无水表的,按照水泵铭牌流量乘每天8小时计算当月水量征收。

  第六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按月征收,收费标准按照省物价部门的规定执行,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企业代征污水处理费时,应出具税务部门印制的(发票)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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