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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产业项目建设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产业项目建设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鹤政办发〔2010〕6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鹤岗市产业项目建设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九月一日

鹤岗市产业项目建设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

  为全面加强产业项目建设,充分调动全市各方面参与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加快经济增长、 产业结构调整和城市创新转型步伐,结合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制定本产业项目招商引资奖 励办法。
  一、引资界定
  引资是指中介人或组织通过各种合法途径,将资金(包括域内、域外)引入鹤岗用于产业项目建设的经济活动(包括投资和捐赠)。投资是指域内、域外企业或自然人投入鹤岗兴办企业而形成经济实体的资金。包括独资兴办 企业、与市内企业合资合作、参股入股、股权收购、债权转股权及以设备、知识产权等形式投入的资本。不包括政府或企业正常计划投资及职能部门正常履行职责推动引资投资 。与本单位(本职工作)职责无关,引进资金建成产业项目的参照本办法执行。捐赠是指域内、域外企业、社会团体或自然人等无偿赠送给政府、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的 资金。
  二、奖励对象
  凡符合上述条件为鹤岗产业项目建设引入资金者(实物)或直接促成产业项目投资落地的具体操作人为奖励对象。奖励对象一般为自然人,特殊情况也可认定为集体(单位)。
  三、奖励标准
  (一)按本年度项目实际投资数额的大小予以奖励。奖励按投资额度划分为1千万元、3千万 元、5千万元、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和10亿元以上八个奖励档次。
  (二)对拉动作用大、效益大的项目和投资亿元以上的项目设单项奖。
  四、组织机构
  市政府成立鹤岗市产业项目招商引资奖励工作领导小组,组成成员如下:
  组 长:张雨浦 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市长
  副组长:樊金宝 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徐祝新 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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