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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高危及重要电力用户自备应急电源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六条 自备应急电源的容量不低于保安负荷的120%。根据保安负荷要求,可选择多重或多种类型的自备应急电源。
  第十七条 新报装增容的高危及重要电力用户,应与业扩工程同步建设自备应急电源。供电企业应在高危及重要电力用户受电装置竣工检验中,检验自备应急电源的配里情况,检验合格后方可装表送电。

  第十八条 高危及重要电力用户自备应急电源投入切换装置技术方案要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所接入电力系统安全要求。自备应急电源和电网之间应装设可靠的电气和机械闭锁装置并与电网有效隔离,防止自备应急电源向电网倒送电。

  第十九条 对于有可能对电网安全运行造成影响的自备应急电源,高危及重要电力用户要与供电企业签订自备应急电源使用协议,明确供用电双方的安全责任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条 高危及重要电力用户如需要拆装自备应急电源、拆除或者移动闭锁装里,要向供电企业办理相关手续,并修订相关协议,但不得降低自备应急电源的配置标准。
  第二十一条 已接入电力系统的高危及重要电力用户,如果其自备应急电源配置不符合要求,须限期整改。

第四章 应急演练

  第二十二条 为检验对突发停电辛件的应急能力,高危及重要电力用户要制定突发停电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突发停电应急演练,查找并消除存在的用电安全隐患。
  第二十三条 高危及重要电力用户要根据本单位用电安全需要,明确开展突发停电应急演练的周期,并在演练前提前制定演练方案。
  第二十四条 高危及重要电力用户突发停电应急演练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模拟停电演练或实战停电演练方式。
  第二十五条 供电企业应配合高危及重要电力用户开展应急演练。
  第二十六条 应急演练完成后,高危及重要电力用户及供电企业应及时进行风险评估,分析总结演练情况,查找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对不按要求配备自备应急电源或开展应急演练,以及存在重大用电安全隐患的高危及重要电力用户,由当地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相关安全管理部门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责令停产整顿,直至终止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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