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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高危及重要电力用户自备应急电源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自备应急电源是指电网中断供电情况下,由电力用户自备且独立于电网之外的向保安负荷供电的电源。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确定本行政区域内高危及重要电力用户的名单,负责审核批准自备应急电源的配里方案。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督促、配合行业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危及重要电力用户自备应急电源的监督检查,责令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高危及重要电力用户限期整改,消除隐患。
  第八条 供电企业负责按年度提出供电区域内高危及重要电力用户名单,报当地政府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九条 高危及重要电力用户的认定由当地政府电力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供电企业和用户统一开展,认定工作每年不少于一次。
  第十条 高危及重要电力用户编制自备应急电源的配里方案商供电企业后,报当地政府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一条 供电企业负责按规定周期对当地高危及重要电力用户自备应急电源配备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并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指导用户安全使用自备应急电源。
  第十二条 高危及重要电力用户负责自备应急电源的建设、运行及维护,确保自备应急电源始终处于良好状态。

第三章 自备应急电源配备要求

  第十三条 高危及重要电力用户应根据保安负荷的性质、容量需求等,合理配置自备应急电源,同时合理配里非电性质的保安措施。
  第十四条 自备应急电源可选用内燃机发电机组、移动发电机组、UPS、EPS、蓄电池、干电池等静态储能装里以及其他应急电源设备。
  第十五条 自备应急电源设备要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消防、节能、环保等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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