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鸡西市市中心区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鸡政发[2010]25号)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市政府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八日发布的《鸡西市市中心区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一、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拆迁房屋面积在70㎡以下30㎡以上(含30㎡),扩大面积在10㎡(含10㎡)以内的,按不高于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执行,扩大面积超过10㎡的,按市场价格执行”。
二、第五条第三款修改为:“不足30㎡有照住宅房屋可以上靠到40㎡,超出面积的价格按不高于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