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鸡西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鸡西市市中心区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2010)

鸡西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鸡西市市中心区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鸡政发[2010]25号)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市政府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八日发布的《鸡西市市中心区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一、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拆迁房屋面积在70㎡以下30㎡以上(含30㎡),扩大面积在10㎡(含10㎡)以内的,按不高于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执行,扩大面积超过10㎡的,按市场价格执行”。

  二、第五条第三款修改为:“不足30㎡有照住宅房屋可以上靠到40㎡,超出面积的价格按不高于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执行”。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