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鸡西市新建建筑安装供热计量和温控装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鸡政办发〔2010〕57号)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鸡西市新建建筑安装供热计量和温控装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鸡西市新建建筑安装供热计量和温控装置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供热计量改革,确保我市新建建筑安装供热计量和温控装置顺利实施,根据《黑龙江省供热条例》、《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加强全省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通知》(黑建城〔2009〕46号)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安装范围
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建筑(指电厂集中供热、小区锅炉集中供热),应当安装供热计量和温控装置。
二、安装主体
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国家四部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意见>、进一步推进我省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通知》(黑建城〔2010〕38号)精神,各供热单位为供热计量装置安装的实施主体,负责供热计量和温度调控装置选型、购置、申请检定、安装、调试和维护管理。开发商及其他单位均不得自行采购、安装供热计量和温度调控装置。新建建筑建筑物热力入口和用户的供热计量装置、温度调控装置的购置及安装费用纳入房屋建造成本。
三、供热计量和温控装置选型
供热计量和温控装置选型应当选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的供热计量及温控装置产品推广目录中的产品。
四、安装标准
(一)热表安装位置应便于维修。
(二)热表应安装在不易受机械损伤、腐蚀和振动的位置。
(三)供热计量和温控装置应依法检定合格,使用前应按照产品说明书要求进行调试。
五、监督管理
(一)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对未依法安装供热计量及温控装置的新建建筑不得办理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