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完善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沈劳社发〔2009〕43号)
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扩大医疗保险制度的覆盖面,不断完善医疗保险政策,现就医疗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一)凡我市城镇户籍、未参加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及个体工商户业主及从业人员中的非本市城镇户籍、已参加我市个体从业人员养老保险的人员,可以参加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
(二)凡符合《关于养老保险扩面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沈劳社发[2008]43号)第七、八条规定、一次性缴15年养老保险费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可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以上年市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6.8%的比例缴费,一次性缴费25年,自缴费次月起享受医保待遇。
按第七条规定参加养老保险的人员,养老保险的视同缴费年限,可计算为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在计算一次性缴费时可作相应扣减。
(三)农业(外地)户口的从业人员,在我市已随原单位参加医疗保险的,失业后继续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居住并从事自由职业的、同时以个体身份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可按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政策参加医疗保险。
(四)为应对就业形势变化的影响,缓解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缴费压力,相关政策做如下调整:
1、截止到2010年6月,灵活就业人员医保缴费基数不变,按照2007年市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即1980元/月。
2、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参加医疗保险,或补齐欠缴的医疗保险费后,自缴费到帐次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不设待遇等待期。
3、首次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未按时参保缴费的,应按政策规定进行补缴。一次补缴保费确有困难的,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办理分期补缴,期限为一年。
(1)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参保人员应补缴费用总额,确定参保人员每个月的补缴金额。
(2)参保人员每月补缴金额及参保当期应缴金额之和为当月应缴费用。在分期补缴医保费期间未按时缴费的,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3)在办理分期补缴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须一次性缴纳全部缓缴金额及其它费用后,方可按灵活就业政策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