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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


  门诊规定病种的认定程序及认定标准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和门诊规定病种相关规定执行。I型糖尿病的认定标准另行制定。

  门诊规定病种的就医及结算管理按照《沈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管理暂行办法》(沈劳社发〔2007〕45号)和《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管理暂行办法》(沈劳社发〔2009〕4号)有关规定执行。

  五、调整住院统筹基金起付标准、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和个人自付比例

  调整《沈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实施细则》(沈劳社发〔2007〕44号)规定的参保人员因疾病住院的统筹基金起付标准、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和个人自付比例。

  (一)调整住院统筹基金起付标准

  在校学生及其他未成年人的住院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不作调整,继续按照《沈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实施细则》(沈劳社发〔2007〕44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对成年居民及老年居民住院的各等级定点医疗机构的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将作相应调整,调整后的成年居民及老年居民的住院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分别为: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为200元、区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为300元、市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为40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为600元、特大型三级(特指中国医大附属第一医院、中国医大附属第二医院、沈阳军区总医院)定点医疗机构为900元。

  (二)调整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和个人自付比例

  将在校学生及其他未成年人、成年人、老年人的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个人自付比例统一标准,统一标准后的各等级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和个人自付比例分别为:

  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80%、个人自付比例为20%;

  区二级(含比照区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75%、个人自付比例为25%;

  市二级(含比照市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70%、个人自付比例为30%;

  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60%、个人自付比例为40%;

  特大型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55%、个人自付比例为45%。

  非本市户籍的在校学生寒暑假和法定假回家探亲期间,因疾病住院发生的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500元、统筹基金支付比例55%、个人自付比例为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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