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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


  经认定患有两种或两种以上(除尿毒症、恶性肿瘤、器官移植抗排斥反应、慢性病毒性丙型肝炎外)门诊规定病种的,在其中一种门诊规定病种年统筹基金支付限额的基础上再增加300元;经认定患有尿毒症或恶性肿瘤或器官移植抗排斥反应或慢性病毒性丙型肝炎,并同时患有其他门诊规定病种的,给予两个病种的年统筹基金支付限额;经认定同时患有括号内(尿毒症、恶性肿瘤、器官移植抗排斥反应、慢性病毒性丙型肝炎)两种或两种以上门诊规定病种的,给予两个或两个以上各门诊规定病种的年统筹基金支付限额;经认定同时患有括号内(尿毒症、恶性肿瘤、器官移植抗排斥反应、慢性病毒性丙型肝炎)两种或两种以上门诊规定病种、并还同时患有其他门诊规定病种的,在给予两个或两个以上各门诊规定病种的年统筹基金支付限额的基础上再增加300元。患有恶性肿瘤门诊规定病种的,既实施放疗、膀胱灌注化疗,又实施其它抗肿瘤药物治疗的,各项治疗的统筹基金支付限额可以累加给付。

  (三)取消门诊规定病种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和调整门诊规定病种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个人自付比例

  1、取消门诊规定病种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取消《沈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管理暂行办法》(沈劳社发〔2007〕45号)中规定的各等级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诊规定病种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参保人员因门诊规定病种在门诊就医时不再支付统筹基金起付标准,直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2、调整门诊规定病种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及个人自付比例:

  将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各类参保人群门诊规定病种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个人自付比例统一标准,统一标准后的各等级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诊规定病种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和个人自付比例分别为:

  选定在社区卫生服务站(门诊部、卫生所)等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85%、个人自付比例为15%;

  选定在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就医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80%、个人自付比例为20%;

  选定在二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70%、个人自付比例为30%;

  选定在三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60%、个人自付比例为40%;

  选定在特大型三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55%、个人自付比例为45%。

  (四)门诊规定病种的认定、就医及结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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