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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

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
(沈劳社发〔2009〕44号)


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及参保人员: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新的医改政策精神,扎实做好民生工程,努力提高广大参保居民的医疗保险待遇水平,降低参保居民的个人医疗负担,充分发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作用,经研究决定,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及待遇作如下调整:

  一、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部分参保人员的政府补助标准

  提高分类救助低保人员参保补助标准,即分类救助低保人员参保由政府全额补助,个人不缴费。

  分类救助低保人员是指:70岁以上高龄老人、二级以上重度残疾人员、不能自理的重病人员、大学生、丧偶单亲人员、60岁以上其它伤残等级的残疾人员、60岁以上能够自理的重病人员、优抚对象等八类低保人员。

  二、调整成年及老年居民医疗保险年最高支付限额

  将成年居民及老年居民医疗保险年最高支付限额调整到10.5万元,其中: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为5.5万元,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年最高赔付限额为5万元。

  三、将在校学生及其他未成年人的意外伤害住院医疗费用纳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在校学生及其他未成年人因意外伤害住院发生的符合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将由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给予支付。

  意外伤害的住院医疗及就医管理、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统筹基金起付标准、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与疾病住院相同。

  四、增加门诊规定病种种类,调整门诊规定病种待遇标准

  (一)门诊规定病种种类:

  1、在校学生及其他未成年人增加的门诊规定病种种类:器官移植抗排斥反应治疗、慢性病毒性丙型肝炎抗病毒治疗、I型糖尿病和伴有并发症的Ⅱ型糖尿病、恶性肿瘤抗肿瘤药物治疗、慢性病毒性乙型肝炎及其引起的代偿期肝硬化抗病毒治疗、系统性红斑狼疮、银屑病(脓疱型银屑病、关节病型银屑病、红皮病型银屑病)、再生障碍性贫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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