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生育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沈劳社发[2009]48号)
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参保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政策,切实做好参保职工生育保险工作,根据《
沈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市政府[2005]第43号令)、《
沈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沈劳社发[2005]55)号文件的规定,本着“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决定调整我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新参保单位、已参保单位新录用的人员在办理生育保险参保手续后,自缴费次月起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医疗费补贴待遇;连续累计缴满10个月后可以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