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灵活就业等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沈人社发〔2009〕14号)
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减轻灵活就业等人员参保缴费的负担,现就灵活就业等人员补缴医疗保险费的有关问题调整如下:
一、符合《关于完善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沈劳社发[2009]43号)文件第一条第(四)款第3项规定的人员,首次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未按时参保缴费的,应按政策规定进行补缴,一次性补缴医疗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办理分期补缴,或退休时一次性补缴。
(一)分期补缴期限调整为两年,自缴费到帐次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二)也可选择退休时一次性补缴。申请退休时按规定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灵活就业等人员,自缴费到帐次月起满三个月后,享受医疗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