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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大学生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大学生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
(沈人社发[2009]12号)


驻沈各高等院校:

  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09]66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全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辽政办发[2009]93号)、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医疗保险任务加快推进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辽人社[2009]229号)和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大学生参加沈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沈劳社发[2009]38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在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大学生中率先开展门诊统筹,现将《沈阳市大学生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沈阳市财政局

二00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沈阳市大学生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学生的医疗保险待遇水平,减轻大学生就医负担,规范各高校医疗机构对门诊统筹的管理,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驻沈各高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大学生。

  第三条 大学生门诊统筹的原则:一是要立足基本保障,从低水平起步,逐步减轻大学生门诊医疗费用负担;二是要实行互助共济,统筹调剂使用,提高基金保障能力;三是要依托学校医疗机构,方便大学生就医,降低医疗成本;四是要完成市政府规定的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工作任务。

  第四条 大学生门诊统筹以学校为统筹单位,委托各高校医疗机构管理和经办,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简称市医保中心)与之签订服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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