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6.建立健全干部交流激励机制,加大干部交流力度。科学合理地使用好现有人才,形成有利于各类人才脱颖而出、充分施展才能的选人用人机制。继续实施东部城市对口支持我区人才培训、公务员对口培训及博士服务团、“西部之光”访问学者、西部地区管理人才培训等重点人才开发工程。 (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牵头负责,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农垦局、各市县区配合)
八、细化政策措施,争取更大支持
77.争取中央财政加大对我区均衡性转移支付力度,逐步缩小我区地方标准财政收支缺口,推进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争取中央财政在节能环保、新能源、教育、人才、医疗、社会保障、扶贫开发等方面已有的专项转移支付向我区倾斜,争取国家加大各项资金对我区的投入力度。积极争取中央财政加大对我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贷款的贴息支持力度。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以及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可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推进资源税改革,对煤炭、原油、天然气等的资源税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对其他资源适当提高税额,增加地方财政收入。 (自治区财政厅牵头,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商务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国税局、地税局、物价局等配合)
78.对我区列入西部地区资源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免征关税。(银川海关牵头, 自治区商务厅、发展改革委等配合)
79.加大中央财政性投资投入力度,向我区民生工程、基础设施、生态环境等领域倾斜。争取国家支持,提高国家有关部门专项建设资金投入我区的比重,提高对公路、铁路、民航、水利等建设项目投资补助标准和资本金注入比例。争取国家支持,对中央安排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取消我区县以下(含县)以及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地级市配套资金,明确地方政府责任,强化项目监督检查。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资金支持我区列入西部大开发重点项目前期工作。加大现有投资中企业技术改造和产业结构调整专项对我区列入西部特色优势产业发展的支持力度。实行有差别的产业政策,制定我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促进特色优势产业发展。凡有条件在我区加工转化的能源、资源开发利用项目,优先审批核准。扩大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范围。鼓励外资参与提高矿山尾矿利用率和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新技术开发应用项目。(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牵头, 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交通运输厅、水利厅、环境保护厅、商务厅、轻纺工业局、农垦局、地税局、国税局、宁东办、各市县区等配合)
80.加强银企银政合作,促进区内外金融机构加大对我区的信贷支持力度。加强财政政策与金融政策的有效衔接,鼓励政策性金融机构加大对我区金融服务力度,探索利用政策性金融手段支持我区发展。深化我区农村信用社改革,培育农村资金互助社、村镇银行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研究制定并实施对新设农村金融机构费用补贴办法,逐步消除基础金融服务空白乡镇。落实和完善涉农贷款税收优惠、定向费用补贴、基础金融设施、增量奖励和涉农金融产品创新建立等政策,并制定相应制度予以明确。进一步完善县域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吸收存款主要用于当地发放贷款的政策。鼓励地方各级政府通过资本金注入和落实税费减免政策等方式,支持融资性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担保业务。鼓励地方各级政府出资建立中小企业和涉农贷款的风险补偿基金,并推动融资性担保机构逐步降低担保费率。 (自治区金融办牵头,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宁夏银监局、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地税局、各商业银行等配合)
81.积极支持我区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融资,支持我区上市公司再融资。 (宁夏证监局、自治区金融办牵头, 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宁夏银监局等配合)
82.支持民间资本以合作、参股等方式进入油气勘探、开发、储运等领域。加大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国土资源调查评价资金对我区的投入力度,鼓励和引导多元资金投入。进一步完善建设用地审批制度,简化审批程序,保障重点工程建设用地。争取国家支持,实施差别化土地政策,在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时,增加宁夏用地指标,特别是增加宁夏荒山、沙地、戈壁等未利用地建设用地指标。稳步开展农村土地整治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争取国家支持,宁夏工业用地出让金最低标准按《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10%-50%执行,降低宁夏开发园(区)建设用地基准地价。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牵头, 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等配合)
83.对新建铁路和部分支线铁路,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偿还贷款本息、补偿合理经营成本的原则,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用户承受能力,核定新线和支线特殊运价。加快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健全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建立和完善反映市场供求关系和资源稀缺程度以及环境损害成本的生产要素和资源价格形成机制。支持资源地群众便捷使用质优价廉的煤气电。科学制定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积极推进发电企业竞价上网、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等定价机制。抓紧完善可再生能源发电定价政策。促进水资源节约利用,合理确定城市供水价格,逐步实行阶梯式水价。完善中水优惠利用价格,鼓励中水回用,争取中央在中水回用设施建设投资上给予支持。逐步使污水处理费价格达到合理水平。 (自治区物价局牵头, 自治区水利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县区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