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09年版)甲类药品有关问题的通知
(沈人社发[2010]19号)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及有关单位:
根据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59号)、省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09年版)甲类药品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社〔2009〕393号)要求,分步做好《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09年版)(以下简称“新版药品目录”)的组织、实施工作,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将执行新版药品目录中甲类药品的有关事项及要求通知如下:
一、按照国家、省统一部署和要求,新版药品目录中甲类药品先予执行,乙类药品待省厅增补结束后开始执行。我市甲类药品于2010年2月26日开始使用。
二、新版药品目录中的甲类药品名称、剂型及有关限定支付范围,要严格按照新版药品目录及《凡例》的规定执行(含现行药品目录中乙类药品已纳入国家新版药品目录甲类的药品);乙类药品名称、剂型及限制支付范围等,仍按我市现行规定执行,待省厅完成增补后,再按新规定执行。
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定点医疗机构及定点零售药店要于2010年2月25日前完成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中甲类药品数据库的更新工作,要认真做好药品通用名与商品名、异名的对应工作。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要按照药品通用名称支付参保人员药品费用,不得按商品名进行限定。
四、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要认真组织有关人员学习、掌握新版药品目录中的甲类药品,保证其供应和使用,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用药需求。
五、《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的治疗性药品,已全部列入新版药品目录甲类药品范围。对执行国家基本药物零差价销售的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其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不含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做部分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