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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赣市府办字〔2010〕17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驻市有关单位:

  近年来,我市各地大力开展植树造林,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明显改善。但是,一些地方片面强调发展经济,忽视了生态环境建设,在开发建设过程中,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林地和毁林现象时有发生。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生态立市、绿色发展”战略决策,策应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促进全市科学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林地保护工作的领导

  林地是森林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生态环境建设的重要基础。赣州市地处赣江上游,是全省人民母亲河-赣江的发源地。我市的生态环境,不仅影响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而且还直接影响赣江流域的生态环境和鄱阳湖的“一湖清水”,影响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依法强化林地保护管理,加强生态环境建设,对于推动全市乃至全省科学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站在省委、省政府“生态立省、绿色发展”重大决策和建设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国家战略的高度,以对赣江流域人民负责,对历史和未来负责的态度,增强保护林地的责任感和紧迫感,高度重视生态环境建设,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认真贯彻落实林地保护管理法律法规,切实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工作,全面推进绿色生态赣州建设。

  二、广泛宣传,增强依法使用林地意识

  各级人民政府、林业和国土等有关部门,要向全社会大力宣传林地在生态环境建设中的基础作用,宣传林地保护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宣传林业生态建设的重要性。要充分利用各种渠道、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使保护林地、建设生态意识深入人心,家喻户晓。同时,要利用反面典型进行教育。选择一些破坏林地的典型案例在新闻媒体上公开曝光。在违法征占用林地比较严重的地方,选择一些案例依法公开查办,震慑违法犯罪。通过正反两面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依法使用林地的意识,提高全民保护林地的自觉性。

  三、规范程序,严格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
  任何建设单位或个人要改变林地性质进行开发建设时,必须严格按照《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征占用林地的有关规定,依法向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征占用林地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照规定的标准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取得《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向国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未取得《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国土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林地的建设用地申请。建设单位或个人应本着节约和集约的原则使用林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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