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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央、省、市级财政承担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费用,由市财政直接拨付到市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市级统筹按照县(市、区)实际参保人数应收基金总额,扣除当年基金总额3%的风险调剂金后的基金额建立各县(市、区)基金分配计划,分期拨付,全额到位,实行计划控制。

  各县(市、区)按照政策规定支付参保居民待遇,当年统筹基金结余部分存留县(市、区)财政专户,次年在编制全市基金分配计划时连同基金利息据实扣减,存入市级统筹基金,但仍作为该县(市、区)统筹基金结余额管理。当所属县(市、区)统筹基金累计结余超过当年统筹基金收入的25%时,可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开展城镇居民健康保健等费用支付,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当所属所有县(市、区)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均超过当年统筹基金收入的25%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会同市财政部门适当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当期统筹基金发生超支的,先由累计基金予以抵补,抵补不足的部分,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实施待遇支付审计,符合待遇支付规定的超支,可申请市级统筹风险调剂金实行调剂。具体调剂及基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七、考核激励机制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列入各级政府民生工程考核范围,实行目标管理。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建立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制度,列入县(市、区)政府工作目标考核范围。市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职责,加强合作,密切配合,建立市级统筹日常考核机制,定期对各县(市、区)的市级统筹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检查。市政府每年对市级统筹工作目标任务进行综合考评,通报表扬完成目标任务并取得优异成绩的县(市、区),对未完成市级统筹工作目标任务的县(市、区)进行通报批评,并按目标管理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各县(市、区)要为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充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加大对工作经费、专业培训和网络建设等方面的投入,建立与服务人群和业务量挂钩的经费保障机制,由同级财政给予安排和奖励,提高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和服务能力。

  八、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握工作节奏,认真组织实施,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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