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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

  2.住院医疗待遇

  参保城镇居民住院起付标准为:一级医疗机构100元;二级医疗机构300元;三级医疗机构500元;赣州市外转诊转院600元。年度内发生三次以下(含三次)住院的,执行上述起付标准;第四次以上住院不设起付标准。

  参保城镇居民因疾病或没有第三方责任的意外伤害住院发生符合三个目录范围内的医药费用补偿比例为:一级医疗机构75%;二级医疗机构65%;三级医疗机构55%;赣州市外转诊转院45%。

  3.参保居民门诊特殊慢性病及住院医疗期间统筹基金年度内(1月1日至12月31日)最高累计支付限额为30000元。

  (三)未成年人风险补偿

  未成年人因疾病或没有第三方责任的意外事故死亡的,由统筹基金一次性支付死亡补偿金10000元。

  (四)生育补助待遇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中的生育妇女,因生育需要进行早育检查及建册、产前检查、产后访视等按普通门诊结算,可在门诊家庭补偿金中支付;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住院分娩按照正常分娩500元、剖宫产1500元标准一次性补助。

  五、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管理

  建立全市统一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各县(市、区)使用全市统一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应用软件,实现全市政策一致,待遇一致,监督、管理、服务一致,实现并完善全市医疗保险“一卡通”结算。

  市级统筹后,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本县(市、区)范围内的定点机构实行实时联网结算,参保居民持医保证、医保卡在定点机构结算按规定需个人负担的医药费用,其余应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补偿及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支付的医药费用在定点机构实时记账,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机构定期结算。

  六、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筹措机制

  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投入,要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将各级财政承担部分全额列入财政预算。

  实行市级统筹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风险调剂金制度,每年从全市筹集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总额中按3%的比例逐年提取风险调剂金,风险调剂金规模保持在基金总额的10%,达到规定的规模后,不再继续提取。各县(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此前的历年结余部分和此前按照赣市府办字〔2008〕52号文件规定建立的风险基金统一纳入市级统筹管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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