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新生儿。
新生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实行等待期,新生儿出生之日起视同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但需在出生后3个月之内补办申报缴费手续,逾期未补办申报缴费手续的视为中断参保人员。
5.城镇居民新参保或续保关系办理。
本方案下发后,城镇居民在2011年2月28日前办理2011年度新参保手续的,按规定缴纳2011年度个人应缴部分保险费后,次月即可享受相应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2011年3月1日以后办理新参保手续或中断参保的,按照办理新参保时所在年度公布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自2011年起补缴全额保险费。
补缴期间不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包括补缴期间的门诊家庭补偿金建立和使用待遇,以及统筹基金所有补偿待遇),补缴之日的次月起开始享受相应门诊家庭补偿金和统筹基金补偿待遇,补缴时所在年度的门诊家庭补偿金予以补划。
四、待遇水平
参保城镇居民在其缴费年度内享受以下待遇:
(一)门诊家庭补偿金
按照个人缴费标准的50%划入,即成年人每人每年50元、未成年人每人每年15元。门诊家庭补偿金用于参保居民门诊医疗费用支付和定点药店购药,也可抵缴城镇居民个人缴费。
(二)门诊特殊慢性病和住院医疗待遇
1.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
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暂定以下19种:(1)尿毒症血液透析;(2)癌症放化疗;(3)器官或组织移植术后用抗排斥反应用药;(4)系统性红斑狼疮;(5)再生障碍性贫血;(6)慢性活动性肝炎;(7)支气管哮喘;(8)慢性支气管炎;(9)艾滋病;(10)帕金森氏综合症;(11)脑血管意外后长期卧床;(12)冠心病心肌梗塞后;(13)糖尿病;(14)原发性高血压2至3期;(15)精神分裂症;(16)肺结核病;(17)股骨头坏死;(18)痛风;(19)血友病。
参保城镇居民因患一种或多种慢性病发生符合江西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以下简称“三个目录”)范围内的门诊特殊慢性病规定医药费用不设起付标准,补偿50%。
门诊特殊慢性病认定工作由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定点服务合作协议的国家二级以上综合性医院、专科医院或各县(市、区)成立的门诊特殊慢性病认定小组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