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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
(赣市府办发〔2010〕14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

  《赣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五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赣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做好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设区市级统筹的意见》(赣府厅发〔2009〕97号)、《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赣人社字〔2009〕232号)和《中共赣州市委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市发〔2009〕1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加快推进医疗保障制度建设,逐步提高医疗保险统筹层次,完善医疗保障共济和抗风险机制,不断扩大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逐步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努力实现城镇居民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目标。

  二、目标任务

  从2010年起,全市采取县(市、区)经办、分级管理、计划控制、定额调剂、监督使用办法,基本建立保障范围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基金征缴统一、待遇水平统一、经办流程统一、网络信息系统统一和实行基金风险调剂金制度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管理政策;同时建立全市统筹的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探索通过招投标方式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管理服务。

  三、筹资标准和征缴方式

  (一)筹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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