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融资性担保公司审批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赣市府办发〔2010〕14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驻市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赣州市融资性担保公司审批工作指引(试行)》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赣州市融资性担保公司审批工作指引(试行)
为贯彻
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切实做好全市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审批工作,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公司组建程序和申报材料要求,根据国家七部委《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和《江西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赣州市融资性担保公司审批工作指引(试行)。
一、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投资者资质条件
1.企业法人投资入股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必须具有持续投资能力,主发起人原则上应当是管理规范、信用优良、实力雄厚的实体(业)企业,净资产1000万元以上、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近三年连续盈利,并且拟投资额不得高于企业净资产额的50%。其他股东应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企业未分配利润大于零,且拟投资额不得高于企业的流动性资产额。
2.自然人投资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其资产应是自有货币资金。
(二)拟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基本条件
1.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2.注册资本符合法定条件,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且不得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省内跨设区市经营的,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跨省经营的,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1亿元人民币。
3.有符合担保公司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担保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
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管理制度、业务操作规则和风险控制制度。
5.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