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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物价局关于调整车用天然气价格和客运出租汽车加收燃料附加费的通知

济南市物价局关于调整车用天然气价格和客运出租汽车加收燃料附加费的通知
(济价格字〔2010〕78号)


各车用天然气经营单位,各出租车运营公司:

  为保持车用天然气价格与汽油价格的合理比价关系,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提高国产陆上天然气出厂基准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0]211号)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确定自2010年7月22日零时起调整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为缓解车用天然气价格调整给出租车带来的影响,稳定出租车驾驶员收入水平,根据《济南市市区客运出租汽车运油、气价格联动办法的通知》(济价费字[2010]35号)规定,市区客运出租汽车同时加收燃料附加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由每立方米3.64元调整为每立方米4.22元;市区客运出租汽车每乘次加收0.50元燃料附加费,出租车驾驶员要向乘客出具票面金额为0.50元的“山东省济南市客运出租车专用定额发票”。

  二、建立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与成品油价格联动机制,今后在国家调整成品油价格的同时,按照规定比价关系同步调整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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