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物价局关于非居民用热实施煤热价格联动的通知
(济价格字〔2010〕81号)
各供热单位:
由于煤炭价格持续上涨,供热企业生产成本不断增加。为有利于发展集中供热、节约能源、改善环境,兼顾供求双方利益,根据《关于下发<非居民蒸汽煤热价格联动方案>的通知》(济价格字[2008]102号)规定和对供热企业煤炭价格监测情况,经市政府同意,确定实施非居民用热煤热价格联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非居民用热中准销售价格:蒸汽由每吨182元调整为210
元,热水管网供热由每吉焦62.18元整为71.75元。
二、上述价格为中准价,供热企业在上下20%的幅度内确定最终销售价格,报市物价局同意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