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平阴县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批复
(济价格字〔2010〕86号)
平阴县物价局:
你局《关于申请调整污水处理费的报告》(平价字[2010]13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促进城市污水处理市场化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61号)的规定,同意你局提出的调整方案,即:
居民用水由每立方米0.10元调整为0.70元(分步实施两年到位);
工业生产用水由每立方米0.40元调整为0.80元;
行政事业办公用水由每立方米0.30元调整为0.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