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本市免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有关政府性基金和收费的通知
(沪财预[2010]89号)
各有关委、办、局,各区县财政局、物价局、教育局:
为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34号)有关规定,保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以下简称“校舍安全工程”)顺利实施,根据《
财政部关于免征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综〔2010〕54号)和《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有关收费的通知》(财综〔2010〕57号)的精神,经研究,现就本市免征“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所涉及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市所有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所涉及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详见附件1)一律予以全额免征。
二、本市所有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所涉及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在服务双方协商的基础上,提倡有关单位从支持教育事业发展的角度适当予以减收或免收。
三、对实施免征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以下简称“基金、收费”)等,不得在“校舍安全工程”建设项目造价中重复计费。
四、为加强对本市“校舍安全工程”的“基金、收费”免征工作的管理,市、区县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校安办”或“区校安办”)负责认定本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项目,审核建设项目相关信息,“基金、收费”免征申请辅导、免征情况统计汇总等工作(具体职责及工作流程见附件2)。
五、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认真落实 “校舍安全工程”免征“基金、收费”的政策。本市财政、物价部门要加强对“校舍安全工程”免征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照本通知落实免征政策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六、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1.上海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免征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览表;
2.有关单位的职责分工和相关业务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