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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驻上海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明确增值税先征后退退库操作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驻上海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明确增值税先征后退退库操作事项的通知
(财驻沪监[2010]227号)


上海市财政局、国家总金库上海市分库:
  为进一步规范增值税先征后退管理工作,提高退税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根据有关规定,现将增值税先征后退退库操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0年10月1日起,在实施增值税先征后退退库程序时,财政部驻上海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上海专员办”)将开具包括中央75%和地方25%全额税款的《收入退还书》,并由上海市财政局监督检查局和各区县财政局负责将《收入退还书》送达上海市直属支库及所属区县支库办理退库程序。
  二、国库部门根据上海专员办下发的增值税先征后退审核结果通知所附的退税审核汇总表中的预算级次办理税款退付程序后,应将《收入退还书》的第一联和第五联分别返还同级财政部门,然后由各财政部门负责将《收入退还书》的第一联返还上海专员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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