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规划部门在办理新开发小区规划审批手续时,应当在规划批复文件中明确社区用房的规模和地点。
七、房产部门在办理开发建设单位的房屋预售手续时,不得将已被规划部门确定为社区用房的房屋列入商品房预售面积。
八、民政部门在办理开发建设的地名审批手续时,开发建设单位应提供社区公共用房承诺书,或开发建设单位与各地区民政局签订的建设社区公共用房协议书,否则不予办理相关手续。民政部门要掌握社区公共用房建设的总体情况,并将其纳入和谐社区示范活动的重要内容,及时向政府汇报并向有关部门通报,指导协调相关部门、街道(乡镇)认真做好社区公共用房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社区规模调整后,由民政部门提出腾出工作用房和公益性服务设施的调整方案和处理意见。
九、各地区要督促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发挥在社区公共用房建设和管理工作中的主体作用,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社区公共用房的选址、协调和验收工作,主动协助民政部门做好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社区用房协议工作。要依据规划设计标准,会同规划部门对开发建设单位履行承诺和执行协议情况进行监管。要主动与行政执法部门、法院取得联系,协调解决开发建设单位不履行承诺和执行协议问题。要积极为开发建设单位做好有关服务工作,完善社区公共用房室内外的各项功能,配齐各类设施,满足社区办公的基本需要。
十、各地区要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做好社区公共用房的日常管理。社区和街道办事处要及时将社区公共用房的数量、房型、面积、用途登记造册,并报各地区民政局备案。
十一、社区公共用房在使用中应征求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和居民代表的意见,充分发挥现有用房的作用,并自觉遵守规范化住宅小区卫生、环境、治安等方面的有关规定。社区公共用房要安排专人管理,做到制度健全、服务规范、环境良好、窗明几净、桌椅摆放有序、档案资料规范,要经常开展健康有益的活动,确保作用明显、群众欢迎。
十二、社区公共用房应以地区为单位,提倡逐步实现统一外观颜色、统一社区标识、统一“一门式”办公、统一公示栏,并悬挂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牌匾。任何部门和组织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在社区正门外墙悬挂牌匾或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