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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社区公共用房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社区公共用房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
(沈政办发[2010]9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社区建设工作进程,根据《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建设的意见》(辽委发〔2004〕3号)和《中共沈阳市委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区建设的若干意见》(沈委发〔2007〕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社区公共用房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如下:

  一、社区公共用房包括具有产权或使用权的社区办公室(就业创业等办事大厅)、文化图书室、体育活动室、警务室和卫生服务站、房屋维修站及其他老年日间照料站、残疾人康复等公共用房。各地区、部门和单位要站在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深刻认识做好社区公共用房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因地制宜、整合资源,确保全市的社区公共用房全部达到建设标准,管理服务水平有较大的提高。

  二、新建住宅小区的社区公共用房,由开发单位负责在规划批准建设的房屋内提供。其中,新建城市住宅小区按照使用面积15平方米/100户标准建设社区用房,或提供同等地区门市用房同等面积的资金,专项用于调整、整合社区用房,并保证水、电、煤气、供暖、卫生间等配套设施齐全。

  三、社区公共用房应按照“开放式办公、一站式服务”的格局,根据建筑设计规范设计。城市社区的服务大厅一般应在150平方米左右,方便居民办事;文化图书室等综合活动室一般应在300平方米左右,有必要的活动设施和用品,有满足居民活动需要的较大的单体空间,有方便残疾人活动的场所。县镇社区公共用房可按上述功能适当调整标准。

  四、发展改革部门要将社区公共用房建设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按基本建设程序对项目进行建设和管理。要将社区公共用房作为必须配套的项目,列入新建或改建住宅小区项目备案、审批、核准内容。

  五、建设部门、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对社区公共用房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严格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监督和检查,对规划确定应当建设社区公共用房而未建设的,要责令建设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予以处罚,并将其不良行为纳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要及时办理社区用房建设的有关手续,积极参与社区用房建设控制性详规及项目选址、定点和方案设计审查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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