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市委人才工作主管部门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或特定的组织发布人才需求信息。
(三)符合条件的人才可以自荐,单位党组织和行业知名专家、领导干部也可以推荐。
(四)市委人才工作主管部门会同用人单位对拟聘任人选的基本情况进行审查,并对其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等进行组织考察。必要时,邀请有关专家参预考察或进行评估。
(五)高层次人才聘任(用)为副县及以上职务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市委决定聘任。聘任到科级及以下岗位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用人单位报市委人才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后聘任。
(六)用人单位与拟聘任(用)人才签定聘任(用)合同,颁发聘书。
(七)根据工作需要,市委可以直接决定聘任(用)职位、待遇、人选和聘期。
第六条 聘期。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聘期,一般为1年至2年,也可以根据专项工作或项目完成时限决定聘期。聘任(用)合同应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为1个月至6个月。
对聘任(用)期间表现优秀、工作业绩突出的人才,聘任(用)期满后,若本人愿意留在我市工作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履行相关程序,予以正式任用。否则,应按照聘任(用)合同规定,解除聘任(用)关系。
第七条 待遇。
(一)聘任(用)人才的经济待遇,一般参照我市同类同职级人员各项经济待遇标准再上浮20%至50%确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在职人员被我市聘任的,其经济待遇按双方单位协商的意见执行。
(二)聘任(用)期间享受聘任(用)单位同类人员社会保险和国家相关政策。
(三)用人单位应为聘任(用)人员提供适宜的住宿等生活条件。
(四)对为完成阶段性专项工作而聘任(用)的人才,可综合考虑专项工作难易程度、技术含量、工作量以及专项工作完成情况等,经用人单位与聘任(用)人才协商并报市委人才主管部门批准后确定一次性支付报酬数额。
第八条 经费及来源。
市委人才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确定每年聘任(用)人才数量。凡由市委人才主管部门批准的,聘任(用)期间经济待遇,由市财政专项列支。
第九条 聘任(用)期间的双方义务和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