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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聘任(用)高层次人才试行办法》的通知

襄樊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聘任(用)高层次人才试行办法》的通知
(襄办发〔2010〕32号)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军分区党委,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

  《襄樊市聘任(用)高层次人才试行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襄樊市委办公室

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9月3日

  襄樊市聘任(用)高层次人才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满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对紧缺急需高层次人才的需求,丰富引才方式,畅通引才渠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职位聘任的有关规定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市直党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专业性较强的岗位。

  第三条 聘任(用)对象。

  一般应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及博士学位(特殊情况下可以放宽到硕士研究生学历及硕士学位),且所学专业属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紧缺急需领域。重点是: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机电一体化、电子信息、汽车及零部件、航空航天、生物医药、现代农业、食品工业、纺织、旅游、交通、物流、城乡规划、工程管理、医疗卫生、教育等专业领域的高层次人才;金融保险、证券投资、资本运营、国际贸易、法律、外语专业高级人才;人文社会科学领域具有影响力的学科带头人等。

  第四条 聘任(用)原则。

  (一)既求所有、更求所用;

  (二)既重引才、又重引智;

  (三)紧缺急需、按需聘任;

  (四)平等自愿、协商一致;

  (五)德才兼备、好中选优。

  第五条 聘任(用)工作程序。

  (一)市直党政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向市委人才工作主管部门提出高层次人才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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