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关于规范拖拉机交强险实施工作的紧急通知
(湘农机监发〔2009〕10号)
各市(州)、县(市、区)农机局,各财产保险公司在湘一级分公司:
近几年来,全省各级农机管理部门和各财产保险机构密切配合,认真贯彻执行省农机局、省保监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拖拉机交强险管理的通知》(湘农机监发〔2007〕12号),全省拖拉机安全生产和交强险业务呈现良好势头,为提高广大拖拉机所有人,使用人抵御风险能力,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促进新农村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今年以来,各地农民机手反映,有关财产保险公司拒保或擅自提高拖拉机交强险费率的问题比较突出,对拖拉机交强险实施工作和拖拉机牌证管理的业务工作造成了较大影响。拖拉机交强险是法律规定的强制保险,为了确保拖拉机交强险在我省顺利实施,特作如下紧急通知。
一、严格执行拖拉机交强险全国统一条款和费率方案。在中国保监会未公布实施拖拉机交强险新的费率方案前,全省各财产保险公司办理拖拉机交强险,必须执行以下费率标准:兼用型14.7KW及以下拖拉机每台每年保费70元,14.7KW以上拖拉机每台每年保费110元;运输型14.7KW及以下拖拉机每台每年保费460元,14.7KW以上拖拉机每台每年保费640元。
二、明确拖拉机机型界定标准。兼用型拖拉机是指既可以通过挂接农具从事田间作业,也可以通过铰接牵引挂车从事运输作业的拖拉机;运输型拖拉机是指货箱与底盘一体,不通过牵引挂车可从事运输作业的拖拉机。即:手扶式拖拉机和小型方向盘式拖拉机等铰接式车架的均为兼用型拖拉机,整体式车架的均为运输型拖拉机。各财产保险公司办理拖拉机交强险时,必须严格执行以上界定标准,不得擅自作出解释,不得要求机手将兼用型拖拉机按运输型拖拉机投保。
三、各财产保险公司不得拒保或者变相拒保,不得拖延承保或提出其他附加条件,不得擅自提高拖拉机交强险费率,不得强制投保人订立商业保险合同。为了确保拖拉机交强险依法有序开展,保护农民机手的合法权益,湖南保监局将对各保险公司拖拉机交强险的经营行为进行重点监控,并设立举报投诉电话:0731-4528200。对不严格执行本通知和湘农机监发〔2007〕12号文件有关规定的,各地农机管理部门和农民机手可及时向湖南保监局反映和投诉,湖南保监局将从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