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加大财政投入。各级政府要落实中央、省有关支持文化发展的经济政策,加大财政对文化建设的支持力度,依法从城市住房开发投资中提取1%用于社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从2010年起,各级财政每年在预算内安排一定的资金,设立文化专项经费;同时,财政按规定比例返还文化娱乐业税收,用于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和重大基础文化项目建设。
(十五)强化政策扶持。对独立核算新的从事文化的企业和经营单位,可足额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凡符合国家高新技术的文化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享受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加强和改进对文化企业的金融服务,对处于成熟期、经营模式稳定、经济效益好的文化企业优先给予信贷支持;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和外资进入政策允许的文化产业领域,积极组织文化项目招商,支持文化企业上市融资。强化土地保障,重大文化公益项目和公共文化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
(十六)建设高素质文化人才队伍。实施“511”文化人才培养工程,即在5年内培养100名文化专业人才和1000名文化业务骨干。按照《宜春市引进人才暂行办法》的规定,有计划地做好重大文化项目、重点文化产业人才的引进工作,确保文化艺术人才引得进,留得住;与高等院校合作,建立文艺人才培训基地;鼓励和支持文化艺术单位采用聘用制等多种方式引进高层次文化艺术专业人才。建立文化人才库,设立文化专业智囊团,储备和利用好文化人才资源;积极为人才创新创业提供良好条件;继续实施宜春市文艺、新闻、理论优秀成果奖励办法。
(十七)加强文化市场管理。健全市场规则,完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把好资质、资金、产品等准入关。创新监管方式,建设文化市场监控平台,构建统一高效的文化市场管理信息网络。加大文化执法力度,维护合法经营,保护知识产权,严厉打击文化侵权和非法出版活动,坚决禁止制造和传播不良文化的行为,扫除“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严厉打击盗窃、走私文物活动。加强信用监督,健全失信惩戒制度,形成依法经营、诚实守信的文化市场秩序。
(十八)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从始终代表先进文化前进方向的高度,充分认识文化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文化工作摆在重要位置,把发展文化事业、壮大文化产业作为增强综合竞争力的重要力量,不断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文化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和专门办事机构,各地各有关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并紧密结合实际,根据《纲要》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确保文化发展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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