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预警控制
对未严格执行防范措施,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规定,已经出现了错误苗头、错误倾向的单位和个人,采取主动防范和控制风险的预警处置措施。预警处置实行市级预警和县(处)级预警分级预警。市级预警由市纪委监察局负责组织实施,对象为各地、各单位及市管干部;县(处)级预警由各地、各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对象为其他干部及工作人员。
1、设立预警处置工作机构。为保证预警控制工作常抓不懈,各地各单位要在惩防体系建设办公室设立腐败风险预警信息处置中心,专司腐败风险信息收集、整理、汇总、处置等工作。
2、收集腐败风险预警信息。要通过受理信访举报和投诉,开展专项检查、执法和效能监察、行风评议、案件检查、经济责任审计、巡视等工作,参加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等活动,加强与执纪执法部门、人大和政协内部机构、其它有关部门的工作联系和信息交流,以及问卷调查、网上调查、访问服务对象和业务工作对象等方式,开展腐败风险信息日常收集工作。坚持把容易滋生腐败的重点部位和环节作为腐败风险信息收集的重点,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3、实施腐败风险预警处置。要根据腐败风险等级,有针对性地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及时化解腐败风险。对国家公职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采取谈心疏导、批评教育、信访约谈、发函询问、诫勉谈话等方式进行预警处置;对部门和单位,采取对责任领导诫勉谈话、发送纪检监察建议书、责成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发问廉问责书、限期整改等方式进行预警处置;对新发现的腐败风险,责成有关单位和个人及时制定防范措施;必要时,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可直接对有关地方、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实施预警处置。
4、建立完善预警处置制度。一是建立预警处置结果回告制度。有关单位和个人接到预警后,应在规定时限内对腐败风险成因进行剖析,制定整改措施,形成书面报告,及时回告实施预警的纪检监察机关(机构)。二是建立腐败风险预警处置督查制度。纪检监察机关(机构)负责腐败风险防控措施落实情况的跟踪监控,对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的部门和单位及时督导。对高风险单位、高风险岗位的腐败风险防控措施落实情况,每年至少抽查一次。三是建立预警处置情况通报制度。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实施预警处置的重要个案和综合情况,要及时向同级党委(党组)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5、严格过错责任追究。责任追究要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责任相当、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各地各单位要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完善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相关制度,强化对不严格落实防范措施的惩处力度。对不顾大局、开展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要实施问责,并责令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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