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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实施办法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应符合农村公共供水发展规划,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批准手续后方可建设。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需要进行招标的农村公共供水工程,依法进行招标。
  第九条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采取政府投资、群众筹资筹劳和社会投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建设。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农村公共供水事业。
  第十条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竣工后,应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验收合格后,工程建设单位3个月内将工程档案资料报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供水管理

  第十一条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项目验收合格后,有关部门应及时进行清产核资,明晰工程产权,并办理资产交接手续。农村公共供水工程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所有权:
  (一)由政府投资建设的供水工程,其所有权归国家所有;
  (二)由集体筹资筹劳为主、政府依法予以补助建设的供水工程,其所有权归集体所有;
  (三)由个人(企业)投资为主、政府依法予以补助,或者以股份制形式投资建设的供水工程,其所有权归投资者所有。
  第十二条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由产权人确定具体的经营模式和供水单位:
  (一)政府投资占工程总投资50%以上,规模较大的跨乡镇、多村联片集中供水工程,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确定;
  (二)政府投资占工程总投资50%以下,由群众筹资、社会投资共同建设的集中供水工程,根据各方投资额度确定股份,组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股份制供水管理站或公司;
  (三)村集体投资建设的集中供水工程,由村集体确定经营模式和供水单位。鼓励采取拍卖、承包、租赁等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经营;
  (四)由企业、个人投资建设的集中供水工程,自行确定经营模式和供水单位。
  供水单位应具备国家、省规定的运营条件。
  第十三条 以政府为主投资建设的供水工程出让经营权等所得收入,应在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设立专户,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当地农村公共供水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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