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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气象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从事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的,必须取得相应资质和资格,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
  第二十条 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气候资源的综合调查、区划工作,组织进行气候监测、分析、评价以及气候变化的研究和应用,适时发布全市的气候状况公报。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重点建设工程项目、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以及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等的可行性研究阶段,以及有关部门在编制城乡总体规划时,由气象主管机构组织气候可行性论证,统筹考虑气候可行性和气象灾害的风险性,避免和减轻气象灾害的影响。
  建设工程项目在进行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时,评价单位必须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提供或者审查的气象资料。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的下列行为,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山东省气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进行赔偿;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侵占、损毁或擅自移动气象设施的;
  (二)破坏、影响气象探测环境的;
  (三)不按要求传播气象预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
  (四)不按规定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
  (五)无资质从事防雷设计施工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气象主管机构和其所属的气象台站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在气象工作和有关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政府第37号令《泰安市气象管理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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