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设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前,持相关申报材料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城管窗口申办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件。未与建筑垃圾运输公司签订承运合同的,不予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件。
(三)所有建设工程工地开工前必须做好建筑垃圾防污染准备工作,根据工程场地实际,按照规范要求,在工地出入口实施道路硬化、设置轮胎冲洗机或冲洗槽、振动板以及其它冲洗车辆设施设备,安排清扫保洁人员,确保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净车出场。
五、加大执法力度,强化市区建筑垃圾运输日常监督管理
各有关部门要迅速开展对建筑垃圾运输的专项整治活动,及时规范、查处建筑垃圾运输管理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管、建设、公安、交通、工商等职能部门分别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参照襄樊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进行处罚:
(一)建设单位未申办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超出核准范围、未办理延期变更手续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二)无建筑垃圾运输核准证件擅自参与建筑垃圾运输或没有按指定场地消纳,乱倒建筑垃圾的;
(三)施工作业场地没有按要求实施道路硬化、配置冲洗设施、安排清扫保洁人员的;
(四)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在运输过程中,车辆车轮带泥或车辆超载运输、车箱密闭不严等原因撒漏致使建筑垃圾污染道路的;
(五)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按指定路线行驶或在建筑垃圾禁运期间,违反禁运规定擅自运输的;
(六)建设施工单位、建筑垃圾运输公司使用无牌无证车、套牌车、敞篷车、报废车等参与运输建筑垃圾的;
(七)转让、涂改、伪造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件、建筑垃圾运输核准证件等相关核准文件的;
(八)其他违反建筑垃圾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市城市管理执法局要充分宣传加强建筑垃圾运输管理的重要意义,调动社会公众参与建筑垃圾运输管理的积极性,使遵守建筑垃圾运输管理规定成为从业者的自觉行动;同时,要按照本通知精神制定具体实施细则,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与建筑垃圾运输从业人员的沟通,促进从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要求进行转型,及时发现问题,化解矛盾,使规范建筑垃圾运输市场秩序工作平稳进行。各相关职能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建立协调联动机制,配合城管部门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运输建筑垃圾行为,确保此项工作顺利推进,取得实效,实现建筑垃圾运输的规范化管理,为我市创造良好的城市卫生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