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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建筑垃圾运输管理的通知


  (一)实行市区建筑垃圾运输市场准入制。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应当向市城市管理执法局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运输核准文件后,方可从事建筑垃圾运输业务。

  申请从事市区建筑垃圾运输的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并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符合国家对货物运输企业的相关规定;具备一定数量的密闭式加盖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有固定的办公场地;有满足需要的固定停车场;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配套设施;具有健全的建筑垃圾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对于申请资料齐全的,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7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对于申请资料不齐全的,审批人员应一次性告知,待申请人补齐后依法审批。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加强市区建筑垃圾运输公司管理。建筑垃圾运输公司应当遵守建筑垃圾运输的相关法律、法规,服从统一管理,共同维护建筑垃圾运输市场秩序。建筑垃圾运输公司应使用符合建筑垃圾运输统一标准的车辆,不得使用无牌无证车、套牌车、敞篷车、报废车等不符合机动车安全运输条件的车辆参与建筑垃圾运输;应加强对所属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管理,经常检查车辆密闭情况,及时对车辆进行维修,确保车辆密闭完好。建筑垃圾运输公司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时应当向市城市管理执法局申领城市建筑垃圾运输核准证件,并将该证件放置在公司所属车辆前挡风玻璃处备查。需要办理车辆临时通行证的,须经市城市管理执法局核准车辆运输时间和路线后,由公安交警部门依法批准核发,按核发的时间和路线运输。

  (三)加强市区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及营运的管理。市区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具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合法证件并经检测合格;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车身颜色应当统一,喷涂有所属公司名称、标志及编号;必须具备规定改装标准的密闭式加盖装置和GPS定位仪。

  四、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建设施工单位处置建筑垃圾的管理

  (一)需处置建筑垃圾的建设施工单位,必须与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公司依法签订建筑垃圾承运合同(建筑垃圾承运合同样本由市城市管理执法局统一格式)。建设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公司运输;建设施工单位和建筑垃圾运输公司不得雇请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以外的其他车辆运输建筑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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