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积极实施义务教育教师队伍建设工程,均衡配置师资力量。
制定并落实教师队伍建设专项规划,加强县域内教师资源的统筹管理和合理配置。
1、逐步取消义务教育学校行政级别,统一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的工资、津贴等福利待遇标准,为推行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有计划地轮岗、教师合理交流创造政策环境条件。
2、稳妥推进义务教育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和校长、教师交流工作。
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要会同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校长轮岗、教师交流制度,并形成常规性工作机制。积极推行校长聘任制和任期目标制,原则上,校长任期不超过两届。编制部门会同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对本地中小学的教师编制实行“总量控制,有增有减,动态管理”,推动教师由城市学校向农村学校、优质学校向相对薄弱学校的有序流动,促进县域内公办学校之间教师资源配置大体均衡。
建立农村中小学教师补充机制,缓解师资“断层”危机。各县(市、区)要保障义务教育学校师资配备,在有合格师资来源的情况下不得出现“有编不补”、“有岗不聘”的现象。要认真落实“农村教师资助行动计划”。各县(市)对山区、库区等偏远地区及特殊教育学校(班),可从实际出发,适当增配教职工编制。
对长期在农村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教师,在套改工资、职务(职称)晋升等方面实行倾斜政策,完善津贴补贴标准,对贡献突出的教师给予奖励。
3、继续推进园丁工程建设,提高师资水平,均衡配置师资力量。
以师德建设为中心,整体推进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坚持“面向全员、突出骨干、倾斜农村”的工作方针,积极实施分级、分类、分层培训;继续加强骨干教师队伍建设,开展名师、名校长培养、评选活动,建立中小学骨干教师讲师团,定期举办骨干教师、优秀校长论坛或沙龙活动,为骨干教师和校长成长搭建舞台;启动实施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建设计划,提高全体教师专业化水平和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充分发挥优质学校的辐射、带动作用,建立城乡学校教育资源共享机制。
4、认真落实教师培训经费,保障教师继续教育的资金投入。
一是市、县(区)两级财政部门要依照政策规定落实教师培训经费预算;二是教育、财政部门每年在教育费附加收入中要单列安排5%的资金专项用于教师继续教育;三是中小学校在财政安排的年度公用经费中,也要单列5%的资金专项用于教师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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