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发布《深圳市幼儿园办学情况信息公告办法》的通知
(深教规〔2010〕3号)
各区教育局、各新区公共事业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幼儿园管理,保障公众知情权,加强社会监督,增强幼儿园依法办学、自我约束的能力,促进学前教育健康有序发展,根据《
深圳市民办教育管理若干规定》(市政府令第159号)、《
深圳市学前教育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97号)和市政府《关于学前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深府〔2008〕282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幼儿园办学情况信息公告办法》。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教育局
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深圳市幼儿园办学情况信息公告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幼儿园管理,保障公众知情权,加强社会监督,增强幼儿园依法办学、自我约束的能力,促进学前教育健康有序发展,根据《
深圳市民办教育管理若干规定》(市政府令第159号)、《
深圳市学前教育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97号)和市政府《关于学前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深府〔2008〕282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幼儿园的办学情况信息公告活动。
第三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幼儿园信息公告活动的监管和指导。各区(含新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每年至少公告一次本行政区域内幼儿园的办学情况信息,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各区(含新区)教育行政部门每年公告一次全市幼儿园办学情况信息。
第四条 公告幼儿园办学情况信息应当遵循客观、规范、公开、公正的原则,不得披露法律、法规禁止披露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