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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各级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28号)


  《云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已由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0年7月30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7月30日

云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有关法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常委会)进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规范性文件是指:

  (一)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昆明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二)在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州(市)、县(市、区)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

  (三)其他应当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 州(市)、县(市、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还应当同时报送省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

  第五条 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材料包括:

  (一)备案报告;

  (二)规范性文件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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