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大常委会关于2010年7月1日前制定的经济特区法规在扩大后的经济特区适用的决定
(2010年7月29日厦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10年7月30日发布)
根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授权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分别制定法规和规章在厦门经济特区实施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关于扩大厦门经济特区范围的批复》和《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现就有关事项作出如下决定:
一、2010年7月1日前制定的《
厦门经济特区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等五十部经济特区法规于2010年8月1日起适用于扩大后的经济特区。
二、《
厦门经济特区出租汽车营运管理条例》等十部经济特区法规暂不适用于新纳入经济特区范围的区域,具体适用时间由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另行公布。
三、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2010年8月1日起适用于扩大后的经济特区的法规
1、
厦门经济特区企业登记管理条例
2、厦门经济特区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3、厦门经济特区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
4、
厦门经济特区学校用地保护规定
5、
厦门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6、
厦门经济特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