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考核对象。承担2010年33项民生工程实施任务的市直民生工程牵头部门。
第三条 考核内容。《关于2010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蚌政〔2010〕28号)和市政府与民生工程牵头部门签订的2010年度民生工程目标责任书相关任务的组织实施情况。
第四条 考核原则。注重实施效果,力求客观公正;简化考核方式,硬化考核指标;公开考核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考核方式。考核采取省级考核和市级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省级考核由省直主管部门按照既定的考核方法组织实施考核。
市级考核由市民生办会同市政府督查目标办组织实施。市级考核分为综合督查考核、社情民意调查和日常工作考核三种形式。
综合督查考核主要采取实地查验、材料查阅、民意走访等方法。
社情民意调查以受益群众为主要调查对象,以群众知晓度、满意度和支持度为主要调查指标。
日常工作考核主要是对市直牵头部门民生工程宣传工作,向市民生办报送民生工程基础数据库、各类报表、资料、信息,完成市民生办布置的相关工作等情况的考核。
第六条 考核分值。考核总分为100分,其中省级考核90分,市级考核10分。
省级考核分值依据省直部门对我市单项民生工程的考核结果直接折算。
市级考核中,综合督查考核6分,社情民意调查2分,日常工作考核2分。
第七条 考核分值汇总。对各民生工程牵头部门的省市考核得分情况进行折算汇总排序(同一部门牵头实施多项民生工程,按各项民生工程得分的算术平均数计算)。
第八条 考核等次确定。根据各主管部门的得分排序情况,设置前2名为“一等奖”、3至5名为“二等奖”、6至8名为“三等奖”。
第九条 考核结果应用。市政府对获奖单位进行通报表彰,并适当奖补工作经费。
考核结果纳入2010年度部门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市政府督查目标办在对市直牵头部门进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时,根据全省排序前八名的民生工程项目,对市直牵头部门加0.1分,对获得前三名的,在此基础上再加0.1分;根据全省排序十名以后的民生工程项目,对市直牵头部门减0.1分,后三名的,在此基础上再减0.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