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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青海省玉树灾后恢复重建项目认捐认建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认捐认建项目严格按照灾后重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各类建设标准及相关项目管理规定和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实施,按照国家规定的勘察设计规范和抗震设防标准进行项目设计和施工。

  第六条 玉树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的认捐认建主要包括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居民住房、环境保护以及社会福利、城乡基础设施等社会公共事业。

  第七条 玉树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原则上不分割认捐认建。单体建筑较多的项目,在充分尊重认捐认建单位或个人意愿的情况下,既可以由单位或个人单独认捐认建,也可以由单位或个人共同认捐认建。同一项目由多个单位或个人认捐认建的,由青海省发展改革委商相关方面协调确定。

  第八条 本办法发布之前已经捐赠并有明确意向的,但由于资金量小不足以建设一个项目的,鼓励其再认捐或联合捐赠者认捐认建。

  第九条 除居民住房外,认捐认建的公益建设项目产权属于国家所有,列入公共设施管理范畴。

  第十条 认捐认建项目采取统规统建方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灾区政府按照相关规定和办法统一组织施工。

  第十一条 青海省人民政府玉树灾后恢复重建认捐认建工作协调小组向社会推荐灾后恢复重建认捐认建项目目录,由认捐认建单位或个人自行选择项目。确定的认捐认建项目,由认捐认建单位或个人与玉树州、县政府签订认捐认建协议书。

  第十二条 认捐认建单位或个人对于认捐认建项目依据相关规定可以留名纪念。

  一次认捐认建一个项目的单位或个人,可按认捐认建的意愿命名,在建筑物上铭文。

  认捐认建单体建筑资金量达该建筑总造价60%以上的,按认捐认建单位或个人的意愿在建筑物上铭文。

  对认捐认建在50万元以上的单位、1万元以上的个人,均可在灾区建设碑记上留名纪念。

  对认捐认建在2500万元以上的单位、50万元以上的个人,可授予认捐认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个人“玉树州荣誉公民”称号。对在认捐认建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认捐认建单位或个人,可在认捐认建项目地点立碑纪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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