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青海省玉树灾后恢复重建项目认捐认建办法的通知
(青政办〔2010〕143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推进玉树灾后恢复重建,如期实现恢复重建目标,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动员社会力量深入开展玉树地震灾区恢复重建社会认捐认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10〕127号)精神,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青海省玉树灾后恢复重建项目认捐认建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七月五日
青海省玉树灾后恢复重建项目认捐认建办法
(青海省发展改革委 二○一○年七月)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弘扬中华民族“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优良传统,为广泛动员全社会各方面力量,吸引社会资金,促进玉树灾后恢复重建项目认捐认建工作的规范有序进行,推进玉树灾后恢复重建,如期实现恢复重建目标,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动员社会力量深入开展玉树地震灾区恢复重建社会认捐认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10〕127号)精神,结合玉树灾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灾后恢复重建项目认捐认建是指社会团体、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根据本办法规定自愿、无偿、合法认捐认建玉树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建设的行为。
第三条 灾后恢复重建认捐认建工作应当按照有序组织、尊重意愿、公开透明、加强监督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 青海省人民政府玉树灾后恢复重建认捐认建工作协调小组统一组织认捐认建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