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建立征地补偿费专项审计制度。各级农经部门和农村审计机构要定期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的拨付、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区、乡两级农经部门和农村审计机构,要切实建立并落实好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的审计监督,审计结束后,要及时将审计结果向农户公布。
第四章 临时用地补偿
第二十五条 城市规划区内因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等需要临时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应经市规划、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市国土资源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等需要临时使用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期为1年的,补偿标准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15%;使用期为2年的,补偿标准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20%。
第五章 征地费用管理
第二十七条 征地费用包括征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耕地开垦费、土地管理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管理费、不可预见费、征地工作业务经费、勘测定界费、评估费等。
第二十八条 征地费用测算。区国土资源分局对征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不含房屋拆迁费用)、不可预见费、征地工作业务经费进行测算,报市征地事务机构审查。市征地事务机构对应发生的征地费用进行测算,报市国土资源部门审核批准。
第二十九条 征地费用预存。征地报批材料报送市国土资源部门审查之前,用地单位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预存入市财政专户,征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耕地开垦费、土地管理费、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管理费等按照测算的费用全额存入市征地事务机构征地专项资金帐户。
第三十条 征地费用按下列规定拨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