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18号)
《朝阳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征收管理办法》业经2010年5月27日朝阳市第九届人民政府第二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
二O一O年五月三十一日
朝阳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集体土地征收管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国家和省其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朝阳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征收(以下简称征地)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政府负责朝阳市城市规划区内征地工作。区政府负责辖区内征地的具体实施工作。
市国土资源部门是朝阳市城市规划区内征地补偿安置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征地事务机构负责征地补偿安置管理的事务性工作。
第四条 市、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经、民政、财政、公安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征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 征地程序
第五条 征地项目依法确定后,市国土资源部门起草预征地公告,报市政府批准。
预征地公告应包括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
第六条 区政府收到市政府预征地公告后,在拟征地的村、组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进行公布,同时抄告相关部门。
预征地公告发布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