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工作调研,定期分析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提出加强和改进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的建议;
(六)参与省政府有关部门在经济发展、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支撑、综合治理等方面涉及安全生产的工作研究;
(七)负责组织开展全省综合性安全生产大检查;
(八)负责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综合、专项督查;
(九)负责协调组织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联合开展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政执法、督查检查和调研研讨等工作;
(十)负责组织实施对各市 (州)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及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十一)承办省安委会日常工作事务和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省安委会联络员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与省安委会及其办公室之间的日常工作联系和协调事宜;
(二)负责本单位 (系统)及所管行业 (领域)贯彻落实省安委会会议决定、工作部署及有关要求的情况报送;
(三)及时反馈本单位 (系统)及所管行业 (领域)安全生产工作信息和动态;
(四)按要求及时、准确上报本单位 (系统)及所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有关统计数据;
(五)承办省安委会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八条 工作例会制度。
(一)省安委会全体会议。由省安委会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并主持,原则上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议题由省安委会办公室根据国家及省委、省政府安全生产工作有关要求和全省安全生产工作形势研究提出,报请省安委会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确定。省安委会全体会议参加人员,可根据会议议题需要扩大至市(州)、县 (市、区)政府领导及其他有关人员。参会人员应按会议通知要求,认真做好会前准备、准时参加会议,不得随意安排他人顶替,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时,应提前1日以上向省安委会办公室书面说明原因,经省安委会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批准后方可调整参加会议人员。
(二)安全生产专题工作会议。根据全省安全生产工作需要或省安委会成员单位提议,由省安委会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与会议议题有关的省安委会成员、联络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