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吉政办发[2010]36号)
各市 (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 (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 (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吉林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 (以下简称省安委会)是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在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指导下,对全省安全生产工作实施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
第二条 省安委会实行主任负责制。其成员由省委、省政府负有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监督、管理、协调、保障和宣传教育职能的部门 (机构)以及省军区、省武警总队、吉林煤矿安全监察局、沈阳铁路局、东北电监局、民航吉林监管局等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组成,各成员单位设省安委会联络员,由本单位承担安全生产工作职能的处 (室)负责同志担任。省安委会办公室设在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第三条 省安委会主任、副主任和成员单位的调整变更,报经省政府有关领导同意,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印发通知;各成员单位的省安委会联络员的调整变更,报省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省安委会职责: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决定等;
(二)研究制定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有关方针政策、法律 法规和制度规定的工作措施;
(三)研究提出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
(四)研究制定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中长期计划、年度计划;
(五)研究部署全省安全生产重点工作任务和阶段性工作安排;
(六)分析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