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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贵阳市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用人单位办理劳动用工初次备案时应提供的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社会团体体法人资格证、民办非企业登记证、其他用人单位依法成立取得的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2)用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和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企业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贵阳市标准劳动合同文本,请登录gzgy.lss.cn下载);

  (5)劳动用工备案登记表一式两份(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供或登录gzgy.lss.cn下载);

  (6)劳动用工备案花名册(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供或登录gzgy.lss.cn下载);此项需将劳动用工备案花名册制作成电子文档。

  (7)对用人单位提交的上述备案信息进行审核,经审核无误的,在劳动用工备案登记表上加盖“劳动用工备案专用章”,发放给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备案管理部门将用人单位基本情况及用工信息录入贵州省劳动就业信息系统进行网上备案;

  第六条 变更备案

  (1)用人单位新招用职工或与职工续订劳动合同的,应自招用或续订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持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劳动用工备案花名册(电子文档)到原备案的劳动部门办理员工新进或员工续签合同劳动用工备案变更手续。

  (2)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包括:劳动者死亡、劳动者退休),应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15日内持劳动者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证明上需有用人单位的公章、劳动者本人的签字及手印)、贵阳市社会保险缴费花名册到原备案的劳动部门办理员工减少劳动用工备案变更手续。

  (3)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经济类型、组织机构代码发生变更后,应在30日内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变更手续。

  第七条 注销备案

  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应在15日内填写劳动用工注销备案表、用人单位注销的批文复印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注销手续。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七条 用人单位的劳动用工备案情况,列入劳动监察年审及专项执法检查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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