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贵阳市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办法》
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0一0年七月二十六日
附件
贵阳市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
劳动合同法》,规范劳动用工秩序,加强劳动用工宏观管理,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6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贵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市级及以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及市级以下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招用的各类劳动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劳动用工备案。
第三条 劳动用工备案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即在我市云岩区、南明区、小河区、乌当区、花溪区、白云区、金阳新区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实行分级管理,即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由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管理,在各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由各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凡在我市清镇市、修文县、开阳县、息烽县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备案工作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分别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管理。
第二章 劳动用工备案的类型和主要内容
第四条 劳动用工备案分为初次备案、变更备案和注销备案、劳动合同文本备案。已设立的用人单位,应当到辖区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初次备案,新设立的用人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0天内,到辖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初次备案。